學測與指考英文、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簡介   
學測與指考英文、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簡介

第一處

  為使高中師生與社會大眾充分了解學科能力測驗(以下簡稱「學測」)與指定科目考試(以下簡稱「指考」)英文、國文兩科非選擇題之閱卷評分標準,本中心於每次考試結束後,除透過召開記者會、撰寫專文刊登於《選才電子報》、公布作文佳作以及舉辦「試題研討會」等方式,說明當次英文、國文非選擇題評分原則以外,並於本中心網站「測驗考試」各考試之歷年試題項下刊登歷次考試之非選擇題評分原則,以提供外界參考。

  本中心每次考試之英文、國文兩科非選擇題評分標準,皆根據該科之評分規範訂定。針對作文,英文科自95學年度指考開始,即於《選才電子報》隨文刊登「英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」;國文科亦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起,分別於本中心首頁訊息公告,以及「測驗考試」之參考資訊項下刊登「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」。兩科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說明如下:

一、學測與指考英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

  英文作文針對考生作文之內容、組織、文法與句構、詞彙與拼字、體例等五項評分原則進行評分,採整體式評分,分為五等級:特優(19-20 分)、優(15-18 分)、可(10-14 分)、差(5-9 分)、劣(0-4 分),閱卷委員於閱讀完考生試卷後,初步決定一個分數,再以各分項評分標準(如表一)檢閱是否符合此分數。

  在作業上,正式閱卷前,首先會召開評分標準訂定會議,訂定評分標準,選出合適的樣本,編製閱卷參考手冊,以提供閱卷委員共同參閱。其次,所有閱卷委員必須參與試閱會議,透過試閱一定份數的答案卷,建立評閱共識後,方可開始正式閱卷,以維持評閱標準的一致性。茲將「英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」表列如下:

表一 英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

二、學測與指考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

  學測與指考國文考科作文評分方式,自民國87年開始,即採取「三等九級」的「等第評量」;「三等」為A、B、C三等;「九級」為:A+、A、A-,B+、B、B-,C+、C、C-。除了「三等九級」的給分方式之外,若缺考、未作答、完全文不對題或作答內容完全照抄試題者,則給予零分。民國99年由紙面閱卷改採螢幕閱卷模式後,調整成績評給方式,閱卷委員可在「三等九級」的基礎上,進一步視作文題旨發揮、資料掌握、結構安排、字句運用等,依題分多寡微調給分;但訂定評分原則還是以三等作為主要區分依據。

  國文考科作文在每次考後、正式閱卷之前,皆會召開評分標準訂定會議、樣卷確認會議,視作答要求與考生實際作答情形,參照「三等九級」評分原則,擬訂評分標準,並透過試閱會議,取得評分共識。茲將「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」表列如下:

表二 國文作文分項式評分指標